相关问答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选址、设计、建设或者购置。未经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同意,不得为用于产权调换的...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予以调整并公布差价结算、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费、搬...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条例。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合法建筑:(一)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时间)前建造的,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历史文件(包括审批文件、规划批件附图、处罚文书、文字档案、测绘资料等);(二)1984年1月5日以后建造的,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其规定建造的建筑;(三)由铁路部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自行管理的合法建筑。
自征收补偿方案公示之日起,不得在该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依法鉴定为危房采取排危措施除外);(二)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房屋的续建;(三)房屋析产、分割;(四)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以及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续期;(五)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吉林市建设信息网和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暂停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房屋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恢复办理相关手续。实施不增加房屋补偿费用的继承、拍卖等行为,房屋权利人持合法证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等部门办理房屋权利人变更手续。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0人已浏览
162人已浏览
666人已浏览
20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