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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选址、设计、建设或者购置。未经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同意,不得为用于产权调换的...
自征收补偿方案公示之日起,不得在该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依法鉴定为危房采取排危措施除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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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自征收补偿方案公示之日起,不得在该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依法鉴定为危房采取排危措施除外);(二)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房屋的续建;(三)房屋析产、分割;(四)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以及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续期;(五)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吉林市建设信息网和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暂停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房屋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恢复办理相关手续。实施不增加房屋补偿费用的继承、拍卖等行为,房屋权利人持合法证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等部门办理房屋权利人变更手续。
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入应当将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国有拨用房屋使用证以及土地使用权证等交付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持征收决定、协议或者征收补偿决定,到房屋、土地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注销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被征收入的申请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结余款退还被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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