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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如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如工作场所、办公工具...
只要满足以下条件,确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建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劳动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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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16条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的,则双方有事实劳动关系。实践中,一些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往往并不明确。为此,我们认为,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关键应从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是否丧失来判断进行。
认定劳动关系主要依据是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只要具备上述三种情形,就可以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应当受到保护。不仅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享有同等的权利,还可以无书面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双倍支付工资或者按无固定期限合同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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