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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范围是: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
债务人财产包括以下两大类: 1.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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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至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具体可以体现为: (1)所有的货币、实物等有形财产; (2)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 (3)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 (4)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同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 (5)依法执行回转债务人的财产; (6)为债务人追收的财产; (7)管理人行使撤销权所返还的财产等。司法实务中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包括:(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4)其他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范围是: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债务人财产包括以下两大类: 1.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相关财产权利。 2.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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