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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财产范围是什么

2022-09-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至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具体可以体现为: (1)所有的货币、实物等有形财产; (2)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 (3)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 (4)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同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 (5)依法执行回转债务人的财产; (6)为债务人追收的财产; (7)管理人行使撤销权所返还的财产等。司法实务中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包括:(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4)其他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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