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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的范围:1。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偿还取得的财产。2、因未履行合同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因为这份合同属于双务合同,破产...
债务人的财产范围是什么?1、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偿还取得的财产。2、因未履行合同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因为这份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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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案件受理时债务人企业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债务人财产不仅包括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也包括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财产包括以下两大类: 1.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相关财产权利。 2.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仍然可以从事某些必要的民事活动,比如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等,这就存在着取得财产的可能。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债务人财产也存在产生收益的可能,这部分财产应属于债务人财产。在这一时段内取得的财产,既包括实物财产也包括财产权利。
债务人财产范围包括: 1、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企业自有的财产;属于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权利。 2、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因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或转让所得;继续营业的收益;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
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包括:1。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企业自有财产;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权利。2、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结束前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付;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破产财产的水果(水果是原产品产生的额外收入)或转让收入;继续经营收入;基于其他法律原因取得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第一条 人民法院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和实物外,还应当认定债务人的财产、股权、知识产权、利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转让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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