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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应当确定的是,开发商逾期交房肯定是构成违约的。 2、既然构成违约,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一般商品房买卖合...
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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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内房东要出售该房子不构成违约。房东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租客,不得妨害租客行使优先购买权,租客不予购房的可以继续履行该租房合同至租期届满,届满后按照合同约定退房。
实践中如果商品房逾期交房,一般以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来计算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部分: 1、违约金。 2、已付房款利息。 一般约定的违约金的标准是按已经支付房产的一定比例来按天数计算的,这一比例一般是每日万分之几的标准。
房屋买卖完成后,户口未能及时迁走就要赔10万元宝山法院日前判决,酌情赔偿1万元。去年3月,吴小姐要到苏州工作,便把上海的房子卖给了龚先生。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第1条中约定,吴小姐必须于交易完成后20天内,迁出该套房内的全部户口,如因户口逾期迁出造成对方损失的,需赔偿10万元,并迁出户口。此后,双方按约履行,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然而,一直到去年年底,房屋内吴小姐父女俩的户口一直未迁出,龚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小姐将户口迁出,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审理中,吴小姐也喊冤,她说,自己在苏州市购房后,当地公安部门出了新规定:在苏州市购房需满三年才准许迁入户口。所以,自己现在无法将户口迁走,而非故意不迁;并保证满三年后,立即将户口迁往苏州。另外,吴小姐认为合同约定的10万元违约金金额过高。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吴小姐卖房后至今未将户口迁走,已构成违约,苏州户籍政策的改变,并不能成为被告违约的理由,但户籍制度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被告户口留滞的事实,会对原告龚先生占有的房屋造成一定的影响,且该影响仍将继续存在,故被告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遂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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