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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以他人名字与他人商品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行为

2022-03-1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当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产生纠纷时,通常要保护在先的权利。即,在后权利的设立与行使不得侵犯或妨碍他人在先已经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如果商标注册在先,企业名称登记在后,则商标权人的权利与利益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如果企业名称登记在先,商标注册在后,由于企业名称专用权有地域范围限制,应视不同情况区别。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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