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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
【工资折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第二条规定“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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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那么综合计算工时法定节假日加班呢?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作制下,如果员工分别存在年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休假的情况,由于年休假和法定节假日都视为提供劳动并发放工资,那么休假时间能否也当然视为提供劳动的时间,计入综合计算工时中呢?举例说明:某员工6月计划排班工时166.67小时,实际休年假1天(8小时),上班后加班2小时,实际在岗时长166.67-8+2=160.67小时;如果年休假不计入工时,那么该员工6月份不存在加班;如果年休假计人工时,那么该员工在岗时长为168.67小时,当月有2小时的加班且支付加班费。这种情况下,应该选择哪种工时结算方式呢?我们知道,综合计算工时制中每个月166.67小时的计算公式是:【(365天-11天-104天)/12】*8=166.67小时。其中,11天是法定节假日,104天是休息日即周六和周日,8是每天8小时。由该公式可知,每个月166.67小时中已经包括带薪年休假的工时,因此如员工休带薪年假,视为其提供正常劳动,该工作时间应当算人总工时;反之,如员工因休带薪年假而未完成总工时的(如休假一天即8小时,当月上班158.64小时,则视为其当月上班166.67小时),也不应扣工资。而国家法定节假日是否计人工时?按照规定,目前国家法定的月平均工作时长为166.67小时,不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基于前面分析相同的道理,综合工时制的工作时间并不包含法定节假日的时间,因此如员工法定节假日上班,应依法计发加班工资,但该工作时间不计人每月的总工时,否则将出现重复计算的情形。
不定时工作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计算如下:lt;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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