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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中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定义加以明确。修正案对“三性”用描述的方式给出了定义,即“临时性工作岗...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辅助或替代工作中实施,但对于三种工作没有明确的一些企业利用漏洞,大量使用劳务派遣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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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劳动部门在对劳务派遣进行认定时也就有了明确的依据:“临时性岗位”以时间为节点,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则是因员工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段时间内,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因此临时工劳动合同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
临时劳动合同有期限。以前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中实施,但这三种工作没有明确的定义。一些企业钻了空子,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这三种岗位,劳动部门在确定劳务派遣时有明确的依据:临时岗位以时间为节点,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是临时工,而是正式员工,临时工是指非全日制用工,一般签订的是口头用工协议。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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