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在劳动合同的撰写过程中,必须填写劳动者的薪资总额。这是因为劳动报酬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之一,双方在签署合同时需明确约定。如果相关内容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首先,劳动报酬中的基本工资是一定要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 2、因为根据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3、其次,劳动合同不约定绩效工资和奖金的标准也是可以的,只要在劳动合同中说明浮动工资部分按企业薪酬制度执行既可。 4、事实上,绩效工资属于可变量,不能将具体数额写进劳动合同,但是可以将绩效考评的标准和方式写进去。 5、在合同里可以说明“按岗位薪酬制度执行”,并保证配套的薪酬制度里对这个岗位的薪酬有明确规定即可。如果企业制定有完善的考核制度,可以将该考核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如果未明确具体的签订日期,则应主张单位进行相应的约定内容。尽管此类合同的签订日期可能无声无息,但是鉴于双方已经达成共识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因此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妥善处理此类情况,则可视作属无约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范畴。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在领取工资之前的前一个月内尚未正式入职的期间内,如果有离职需求,则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相应的申请。 不过,只有劳动者签署的劳动合同,即使未明确标注签订日期,同样具备合法性。因为在劳动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分别签字确认后,便可立即生效。只要签名确实是劳动者本人所写,那么该协议即视为有效。正由于劳动者并未填写具体的签约日期,这一因素很容易被用人单位利用,从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依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无法获得经济补偿,但是依据第四十条规定解除的可以获得经济补偿。你可以要求单位告知解雇理由。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07人已浏览
17人已浏览
203人已浏览
28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