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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房二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现出卖人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
二手房一房二卖,不能获得房屋产权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因一房二卖产生的纠纷,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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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房二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现出卖人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产生违约问题。对一房二卖纠纷,实务中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 1、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一个购房者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一房二卖中,这种情形最为普遍。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购房者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购房者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一个购房者因为已经取得了产权,对房屋享有的是物权请求权。前一个购房者产生的是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但是对房屋来说前一个购房者没有取得产权,所以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 2、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一个购房者签订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他人就同一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换言之,《》不承认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违反《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因无权处分并最终导致的,由开发商向后一个购房者承担信赖利益的赔偿。 3、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在一房二卖中,签订了两次但都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开发商享有,而两个购房人都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两个购房者是平等的法律地位,那么就会考虑当事人双方未登记的原因、双方或一方的过错情况、买受人长期占有房屋的事实、买卖关系的特征、返还房屋是否可能等因素决定是否确认原关系无效。也就是说,如果两个都没有办理过户,法院会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合理的处理。
房地产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除,登记后生效。为保证未来物权的实现,可以申请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置房地产的,不具有物权效力。卖方一房二卖,区分以下情况: 一、房屋未转让的情况:已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的购房人拥有房屋所有权。 二、房屋未转让登记,房屋未交付的:房屋所有权归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 三、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手续:房屋转让占有,视为房屋交付使用。 四、两份合同均未办理过户登记和预告登记手续,且房屋尚未交付,预付房价的买受人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 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可以根据房屋销售合同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关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值得讨论的是,前买受人可否向出卖人请求相当于其再出售房屋所获取价金的损害赔偿,亦即赔偿的范围如何。我们认为,损害赔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应以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为限。实务中,出卖人往往在房地产升值时,见利背信而与后买受人成交,对此买卖标的物的涨价部分,系前买受人可期待利益,应视为所失利益,列人赔偿范围之内。这样才能更彻底地履行公平和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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