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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前使用自建房产应如何申报房产税?

2024-12-24
案情简介:稽查人员在检查某乡镇开发区的某外资企业时发现,该企业于1月委托建筑安装企业建设1幢厂房,并签订合同总价款1188万元。该厂房于12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在此之前已经投入使用。企业财务人员认为,由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是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因此该厂房不需要申报缴纳房产税。 税务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根据《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苏税三[87]11号)的规定,纳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验收手续而已经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其房产价格尚未入账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征税。待工程验收结算后,在按入账后价格进行调整,并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在竣工结算前已实际投入使用6个月,则应自实际使用之次月起开始计算缴纳房产税,应补缴房产税41580元,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共计10717.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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