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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建议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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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对你的遭遇表示同情,但是你的事情的本质是属于单位内部人员管理问题,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一般不受理此类问题引起的纠纷。只能通过单位内部的监督体制解决。另外,如果让你待岗的行为属于一种行政处分行为(如下发处理决定书等等或类似的决议行为)你可通过研究院所在的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解决。
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一般应当进行批评教育,经过批评教育不改多次不服从工作安排符合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或者因为不服从工作安排导致用人单位较大损失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反而可以主张劳动者赔偿损失。劳动者偶尔不服从工作安排且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本人工资)。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当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和各用人单位努力克服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对部分服役年限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给予安排工作的特殊优待,保障第一次就业,其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维护退役士兵正当权益。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倍加珍惜荣誉和机会,服从政府安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按社会灵活就业人员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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