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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照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
1、主体方面的不同。 (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2)主体地位不同。 2、权利义务及国家对其的干预程度不同。 3、处理机制不同。雇佣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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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范围不同。所有平等主体的公民、公民和法人都可以形成雇佣关系;2、不同程度的紧密性。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受其管理和约束。要求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双方是管理与管理、控制与控制的关系;3、待遇和劳动报酬支付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当依照中国享有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法律权利;4、法律适用不同。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应当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一系列劳动法律解决。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人身伤害赔偿条件适用法》进行调解。
1、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只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更广,公民、公民和法人都可以形成雇佣关系。2、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即劳动者由用人单位管理。就业关系中,劳动者相对独立,隶属性较弱。3、适用关系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4、不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不成的,应当先仲裁,再提起诉讼。雇佣关系主体之间的劳动争议完全是民事争议的处理程序,无需仲裁。5、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民事人身伤害侵权赔偿责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适用工伤保险责任。6、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程度不同。国家对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更多的干预和强制性规定。在雇佣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双方协商确定,国家干预较少。7、关系的稳定性不同。一般而言,劳动关系长期、持续、稳定。雇佣关系一般以完成一项或几项工作为目的,完成后结束,具有临时性。
关系的性质和对象的区别。合作是利益共享,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实际劳动过程中与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劳动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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