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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照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
“1、两者责任归责原则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和替代责任;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和合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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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主要区别如下:(1)调整法律不同,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不同。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纠纷由劳动法调整,有争议的,应当先仲裁,然后再提起诉讼。雇佣关系由民法调整,纠纷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2)主体的范围是不同的。劳动关系的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另一方必须是雇主。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非常广泛,所有平等主体的公民、公民和法人都可以形成雇佣关系。(3)提供劳动者不同于接受劳动的地位。劳动关系中的雇主和劳动者是管理和管理之间的关系。此外,劳动者不得同时与两个雇主建立劳动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只在雇佣工作范围内听取和接受雇主的指示。此外,雇员不受雇主的任何管理和约束,也可以先后为不同的雇主提供不同的工资。(4)在劳动关系中,没有不同的经济补偿。
1、概念不同。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 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 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 3、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雇主享有雇工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价值。 4、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雇佣关系中,依现代民法原则,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雇主就应赔偿,而不存在免责事由。 而劳务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损害的发生上均无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作适当补偿。
1、主体范围不同。所有平等主体的公民、公民和法人都可以形成雇佣关系;2、不同程度的紧密性。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受其管理和约束。要求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双方是管理与管理、控制与控制的关系;3、待遇和劳动报酬支付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当依照中国享有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法律权利;4、法律适用不同。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应当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一系列劳动法律解决。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人身伤害赔偿条件适用法》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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