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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2021-11-23
1、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只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更广,公民、公民和法人都可以形成雇佣关系。2、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即劳动者由用人单位管理。就业关系中,劳动者相对独立,隶属性较弱。3、适用关系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4、不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不成的,应当先仲裁,再提起诉讼。雇佣关系主体之间的劳动争议完全是民事争议的处理程序,无需仲裁。5、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民事人身伤害侵权赔偿责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适用工伤保险责任。6、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程度不同。国家对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更多的干预和强制性规定。在雇佣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双方协商确定,国家干预较少。7、关系的稳定性不同。一般而言,劳动关系长期、持续、稳定。雇佣关系一般以完成一项或几项工作为目的,完成后结束,具有临时性。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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