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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工人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高达35℃以上)露天作业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不含33℃),应向工人支付高...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是35名工人的安排℃上述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高温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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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据悉,北京市目前正在研究制订今年的高温津贴政策。高温补贴用于防暑中国关于高温之下的劳动保障政策相当空白,翻阅相关资料,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的高温劳动保护条例,仅有1960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这个规定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而事实上,在炎热夏季各行各业都有一个防暑降温问题,各行各业劳动者也都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以第三产业的高度发展为鲜明特征的,而《暂行办法》根本没有覆盖第三产业。此外,该规定也没有表明,什么温度情况下,员工可以放假休息。更值一提的是,该条例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尽管早年就有人呼吁对已经不能适应现有经济结构和就业结构的《暂行办法》进行修改,但这个《暂行办法》依然“暂行”了整整半个世纪,对高温作业者的关怀往往由各地方各单位视情况自行决定。事实上,“高温灾害”一词逐渐融入社会语言体系证明,很多地方还十分缺乏对高温作业者的必要关怀,不少企业甚至还在津津乐道地大喊“越是三伏越要上”——工人因热而死的,并不少见;更多的是因高温而致伤致病。
劳动法中高温补贴是怎样规定的?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通知: 1、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3、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还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 4、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其他相关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措施,也按照新政策执行。如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也需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的劳动天数折算发放等。享受高温津贴的范围从以前露天作业且工作场所温度达33℃以上的人群扩大至所有劳动者;发放的时间从过去的7—9月,扩大至6—10月。也就是说,每年6—10月,就算劳动者没有在室外高温条件下工作且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这期间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温津贴。而高温天气下,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的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则可拿150元/月。 5、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使用者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生命安全:(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天停止工作(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点至16点应暂停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使用者应采取换班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加班加班加点。使用者采取空调冷却等措施,工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下的情况下,由于业界特征无法停止或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况下,不适用预付款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方法,使用者有以下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命令纠正逾期未纠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二)未建立工人健康文件的;(三)未设立中暑紧急救援场所或配备中暑救援人员的;(四)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方法,用人单位强制工人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命令改正的逾期未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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