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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工人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高达35℃以上)露天作业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不含33℃),应向工人支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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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没有高温补贴的规定,高温补贴的规定是《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符合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根据北京市安监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联合发布的有关文件,北京将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在6-8月发放高温津贴,室外露天作业人员的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工作的,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一、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二、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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