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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一、聘任和解聘问题不同于普通劳动者,主要由《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比如根据《公司法》,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决议,用人单位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规定,以区别于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第二,加班费问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不同于普通工人。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不支持加班费。因此,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解决这个问题。第三,保密条款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一般是原则性的,最好单独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并约定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四、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在用工时间或者终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类似业务或者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不得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类似产品或者经营类似业务。为更好地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竞业限制。
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的是: 1、聘任和解聘的问题,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 2、加班费问题,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 3、保密条款,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并且对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做好约定; 4、竞业限制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提高劳动合同的履约率,对于提高劳动者的绩效,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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