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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我国双方因为工伤认定引起的劳动争议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2、下列劳动争议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
如果未作工伤认定,但当事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以下劳动争议的,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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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工伤认定不可以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是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与发生争议获得司法救济的前提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是劳动争议,未经仲裁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而职工遭受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没有工伤认定,不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因此,职工只有先行工伤认定,才可以获得司法救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身份证;二、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劳动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合同关系,因此劳动关系有争议的,不能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辞职、辞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确认劳动关系和工伤赔偿不能同时仲裁。申请公共工伤赔偿,首先要经过工伤认定,提交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首先要确认劳动关系。员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残疾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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