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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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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保密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是指尚未依法取得知识产权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需要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如果违反保密条款的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该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签订劳动保密合同的内容:保密的内容主要根据使用者具体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内容进行约定。业务秘密主要指技术秘密、业务信息和信息等,包括生产技术、处方、贸易联系、销售渠道等当事人不想公开的业务秘密。使用者在保密内容中尽量详细列举,规定相应的兜风条款。并且,随着使用者的技术秘密和获得的知识产权的更新发展,需要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也应该相应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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