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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事业部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________达成协议,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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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保密及竟业限制作了相应的规定。《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劳动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用劳动法的形式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表现。《劳动法》第102条同时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文是指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关于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约定,在保密期内将自己在劳动过程中所掌握的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披露给保密范围以外的人,在保密范围以外使用,或者允许保密范围以外的人使用的行为。但这些规定适用的前提是劳动过程中必须存在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的保密条款如下: 1、竞业限制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范围、区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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