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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因原材料涨价为由解除合同。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如果原材料的这种大幅度上涨是供货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
可以。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如果原材料的这种大幅度上涨是供货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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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小的话是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
既然是市场经济,因为市场因素变动导致价格出现起伏,这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对每一个经营者而言,这是必须承担的,经营本来就是有亏有赚,从来没有可以永远盈利的“保险箱”。你想想,你现在是碰到了原材料涨价,所以觉得亏。但是如果你碰到原材料价格下跌,难道你还希望对方要求你再降价?因此,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上涨不构成合同变更的理由,除非你能和对方通过平等协商同意变更价格条款,否则该合同必须按照原约定继续履行。从诚信和保障长远利益的角度来看,不主张你通过违约的方式来终止合同履行。也许拒不履行协议能减少你此次的损失,但是从长远而言,这样做将对你的商业信誉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日后再要和人交易就难了。
双方签订合同后,如果原材料的大幅上涨是供应商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一般会按照公平原则支持当事人的请求。《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本条件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是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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