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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价大幅上涨时,出卖方不想继续履行房屋的情形时有发生,出卖人能否在房价上涨时主张情势变更,要求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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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看到您的合同,因此现只能按照您的阐述做简单回复!首先情势变更原则是可以在购房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开始用的,但是使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的是必须是涉及到合同履行的本身!也就是说由于政策调整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而不是由于政策调整导致我的小户型暴跌因此我不愿意再举行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本身没有问题),请您结合自己的合同做详细判断。如果属于后一种则是不能使用情势变更原则来抗辩的! 至于案件的胜诉和败诉以及案件的走向这和你诉讼策略的制定,对方的诉求或抗辩以及法官对案件的认定等都有关系,现在无法根据您的表述做出评判,因篇幅有限,现只能简述至此,如还有其他疑问可电话联系本律师详询!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双方签订合同后,如果原材料的大幅上涨是供应商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一般会按照公平原则支持当事人的请求。《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本条件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是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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