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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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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员工带薪休假实施方法》的规定,使用者和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如果当年没有安排员工休假的话,应该根据员工当年的工作时间换算未休假的天数,支付未休假的工资报酬,但换算后不到一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假的工资报酬。预付款规定的换算方法是:(当年在本公司过日历天数÷365天)x员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薪天数-当年安排年薪天数。使用者当时安排员工年薪的情况下,比换算年薪的天数多。徐某2014年公司自然日为105天,计算应休假2天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假期结束后,不应该扣除。2014年4月1日至15日11个工作日,扣除3天假期,公司仍需向徐某支付8个工作日工资,计算方式为10000元÷21、75天x8天=3678元。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3、到新单位后,依据条例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同上。
1、带薪休假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另一种是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年休假之外,额外给予员工的年休假。前者有法律强制性,后者则有企业自主性。法定带薪年休假,公司无权要求员工将多休的年假折算成钱退还或从离职薪资中扣除;公司在法定年休假之外通过公司规章制度额外给予员工的年休假,若有明确约定或规定员工离职必须退还多休的年休假的,员工需按约定或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2、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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