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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基本知识一、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如果《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没有虐待、遗弃、严重的家庭暴力,在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对于这类不服判决的,一般没有必要提起上诉,因为二审法院基本维持一审法院的不准离婚的判决。对于第一次判决驳回起诉的,另一方还是要坚持离婚的,应在第一次的判决书生效满6个月后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不满6个月以同样理由同一事实提起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基本都会判决准予离婚的。二、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在一审判决后,如果不服法院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
根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发布执行)以及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26日发布执行),国家对房屋建筑的保修期有了新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另外,根据建设部发布的于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商品房住宅保修期的起算时间如下: 1、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2、但商品房的保修期是从房产开发商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房屋之日起开始计算,具体部分则会有不同的规定,起算时间会不一样,具体如下: 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 (1)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为1年; (2)门窗翘裂、五金件及卫生洁具损坏为1年; (3)灯具、电器开关损坏为6个月; (3)管道堵塞为2个月; (4)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5)屋面防水为3年; (6)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为1年; (7)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为1年; (8)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 (9)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 3、因此,保修期通常是从完工验收合格的时候算起,具体时间应由开发商对外公开,保修期的长短地区上会有些许差异,大致还是以国家为标准,收房时要注意保修期的时限,以免错过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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