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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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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据实照发,一分钱也不能少;社保要缴足,未交的要补交。二、公司关闭,遣散职工的,应当予以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三、具体如何操作:1、这里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不满六个月的”,是指四种情形:(1)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如八个月;(2)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下,如劳动者工作三个月;(3)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如三年零九个月;(4)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下的,如二年零四个月。上述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六个月以下的,经济补偿按半个月工资标准计算。如工作时间三年零九个月,支付经济补偿为四个月工资,工作时间二年零四个月的,支付经济补偿为二个半月工资。2、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该包括奖金在内。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月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计算。包括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总和。即工资总额。但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劳动收入予以剔除。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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