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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您所说的法定工作日加班补贴如下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即月薪÷21.75 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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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工作日加班时薪应不低于平时时薪的1.5倍。计算工作日加班时薪的方式: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8×加班小时数×1.5。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逾期未付的,可责令其加付赔偿金。
1、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150% 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 2、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基数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的标准确定。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作制下,如果员工分别存在年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休假的情况,由于年休假和法定节假日都视为提供劳动并发放工资,那么休假时间能否也当然视为提供劳动的时间,计入综合计算工时中呢?举例说明:某员工6月计划排班工时166.67小时,实际休年假1天(8小时),上班后加班2小时,实际在岗时长166.67-8+2=160.67小时;如果年休假不计入工时,那么该员工6月份不存在加班;如果年休假计人工时,那么该员工在岗时长为168.67小时,当月有2小时的加班且支付加班费。这种情况下,应该选择哪种工时结算方式呢?我们知道,综合计算工时制中每个月166.67小时的计算公式是:【(365天-11天-104天)/12】*8=166.67小时。其中,11天是法定节假日,104天是休息日即周六和周日,8是每天8小时。由该公式可知,每个月166.67小时中已经包括带薪年休假的工时,因此如员工休带薪年假,视为其提供正常劳动,该工作时间应当算人总工时;反之,如员工因休带薪年假而未完成总工时的(如休假一天即8小时,当月上班158.64小时,则视为其当月上班166.67小时),也不应扣工资。而国家法定节假日是否计人工时?按照规定,目前国家法定的月平均工作时长为166.67小时,不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基于前面分析相同的道理,综合工时制的工作时间并不包含法定节假日的时间,因此如员工法定节假日上班,应依法计发加班工资,但该工作时间不计人每月的总工时,否则将出现重复计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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