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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徇私舞弊、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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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转让是指不以利益为目的出售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就可以构成本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故意出于,有为私利而行动的目的。也就是说,知道自己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以低价转让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是为了个人行为还是下定决心的。过失不能构成成本罪。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过失低价转让国有土地的,构成犯罪,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职守罪。出于故意,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不能用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该是滥用职权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士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依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士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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