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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什么罪?

2021-10-22
(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转让是指不以利益为目的出售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就可以构成本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故意出于,有为私利而行动的目的。也就是说,知道自己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以低价转让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是为了个人行为还是下定决心的。过失不能构成成本罪。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过失低价转让国有土地的,构成犯罪,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职守罪。出于故意,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不能用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该是滥用职权罪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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