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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 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请注意“将用人单位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只有在第四条劳动者与。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你公司很可能是依据这一条,在和你就变更合同在进行协商(第1、3,两种选择)。一旦协商不成,单位可能就会单方面解除合同(第2种情况)。单位如果依此条单方面与你解除合同,这不算违约,但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单位援用这一条单方面解除合同,必须证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经根据市场变化可能会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如果单位不能证明上面的这种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则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即继续工作)或要求其两倍的补偿。
一般情况下的岗位变更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 某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劳动者同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1)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2)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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