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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来取得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2024-09-16
高院司法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机械的适用该条款 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售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交付房屋前取得房地产权证,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没有支持。 由于房地产权证的效力高于预售许可证。司法解释设立的目的,预售许可制度是规范商品房开发销售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的,预售许可制度仅是手段。最终的目的是办理房地产权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但之后开发商取得大产证的,应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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