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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科研单位以及承担计划生育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的有关单位,开展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推广工作...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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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簿、、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证后,方可生育。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行政部门备案。
卫生和计划、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普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科学知识,建立健全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保健等出生缺陷干预服务体系,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符合享受农村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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