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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2022-09-12
卫生和计划、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普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科学知识,建立健全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保健等出生缺陷干预服务体系,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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