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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科研单位以及承担计划生育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的有关单位,开展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推广工作...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簿、、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所在地或者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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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未申请领取再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行政部门依法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经费或者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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