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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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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承担以下三种责任:第一,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11个月的双倍工资);第二,承担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但从满一年的当日起不再支付二倍工资;第三,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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