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发生的劳动争议是否受理问题,《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4]65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
对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发生的劳动争议是否受理问题,《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4]65号)、XX《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实践中,仍有不少企业与其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这种情况一般被称为“事实劳动关系”。 从劳动法原理上分析,劳动争议应否受理是以争议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来确定,而不是以这种关系是否合乎法定形式来确定的。事实劳动关系尽管存在建立形式上的缺陷,但仍然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因此,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诉,有关机构应予受理。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劳动争议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事实上,劳动关系包括:1、应签订但未签订的劳动合同;2、以口头协议书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3、以其他合同书的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他合同书中规定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如承包合同书、租赁合同书、合并合同书中规定员工的使用、配置和待遇等问题,这是事实上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4、劳动合同期满未结束,也未继续形成的事实的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签定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多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4项规定,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条例》第2条规定精神予以受理。在处理这类争议时,首先应督促双方当事人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双方当事人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过程中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按照补签的劳动合同和争议的具体情况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责任大小,予以妥善处理。如果当事人拒绝补签劳动合同,以及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1人已浏览
101人已浏览
110人已浏览
16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