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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
1、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是受让方必须关注的重点。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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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主要有(1)申请与受理;(2)审查,确定协议出让方案;(3)出让方案报批;(4)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5)办理土地登记等程序。请向当地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按照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首先需要确认该土地的性质,可委托律师到国土资源部门查询。确认土地为国有出让土地后按以下流程进行: 1、申请转让人和受转让人共同提出。 提交材料: (1)转让申请书; (2)经备案有效的土地估价报告;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出让金交付凭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7)双方《土地转让合同》原件; (8)转让双方决策机构批示文件(国有企业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集体企业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股份制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9)转让双方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0)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2、审核 4、交纳变更登记管理费 5、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执照、建设用地批准书 6、土地登记转让双方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出让土地使用权怎么收回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情形。具体内容包括:1.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2.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4.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上述四种情形中的第1种,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属于一种行政措施,可以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可以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2、3、4种情况是用地者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国家法律或出让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而造成的违法行为,对土地使用者应当进行行政处罚,以此来达到无偿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处罚的依据见《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这些规定均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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