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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外公司签合同需要将合同内的条款明确化。如果是多语言拟定的合同,需要设置“如中外文版本有冲突,应以中文版为准”这种条款。 另外需要明确争议...
外国公司和中国企业间的国际交易时,双方的商业习惯或常识等,都存在有很多不同的地方。因此,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更有必要将合同内的条款明确化。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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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和中国企业间的国际交易时,双方的商业习惯或常识等,都存在有很多不同的地方。因此,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更有必要将合同内的条款明确化。 第 一、在语言上,使用日语、中文、英语等多语言拟定的合同,需要设置“如中外文版本有冲突,应以中文版为准”这种条款; 第 二、如双方日后发生纠纷,争议解决方式也是需要明确的,比如在约定哪里的法院管辖?适用何国的法律?(即法律适用条款,准据法)的两大问题存在。为确保国内公司的权益最好是选择适用中国法律,由中国企业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双方合同条款明确后,可以先由一方签署再邮寄给另一方签,也可以双方同时在场共同签署。
如果你遇到严格把关的法院,那就非常麻烦。需要去那个外国公司的注册地取得当地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资料(类似国内工商局提供的企业登记信息),这还不够,还要在当地办理公证,并且由我国驻当地外交机构认证。
刚签订劳动合同就想辞职也是可以的,但需走流程,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申请,则不需单位批准。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这说明,当劳动者违反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时,只有在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有赔偿的义务。但是,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还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该条确立了劳动者虽有辞职的权利,但也有“提前通知义务”,因此,如果没有对所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又尽到了提前30日通知的义务,则不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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