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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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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承包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择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方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或者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你的叙述,个人认为你们之间存在的是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如果你没有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你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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