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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022-09-10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其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一)转让、、变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二)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的;(三)参与客运出租汽车非法营运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四)擅自停业的;(五)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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