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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建设项目的价格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优先受偿权直接按照法律规定享有,事人的约定。只要有法律规定的成...
1、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优先受偿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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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使这个权利时还要注意几个问题:一、行使期限。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优先受偿权的使用期限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二、由于中国特殊的市场环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率往往极低,故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向银行办理贷款,一般通过要求承包人明确放弃优先受偿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应当注意经营风险。三、为了有利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需要明确下列事项:第一,建筑承发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竣工日期,工程款按进度支付的时限,以便于出现工程不能完工情形时及时行使工程拍卖权;第二,建筑承发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竣工时,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及结算时限,以避免因寻找发包人通过审价单位而拖延工程结算时间。第三,如果发包人在发包过程明确要求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则承包人必须在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才能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四、对于承包人必须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我们在实际的操作中必须要求发包人提供反担保单位为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款的支付提供反担保,而且反担保单位应出具为发包人提供担保的会决议,且此行为必须经过处公证。另,对于反担保单位我们必须对其履行能力进行调查,做到心中有底,否则应拒绝或要求发包人另找反担保单位。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赔偿权的主体是建设合同的承包人,但不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承包人可以敦促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或者要求法院依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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