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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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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63条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规定,有下列特殊待遇: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根据《劳动法》第63条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规定,有下列特殊待遇: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根据《劳动法》第63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有下列特殊待遇:1、女职工不得安排在哺乳一岁以下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用人单位不得延长母乳喂养1岁以下婴儿的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妇女安排1小时的母乳喂养时间;妇女生育多胞胎的,每多母乳喂养一名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的母乳喂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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