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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当...
根据相关规定,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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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认定合同效力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主体合格、当事人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缔约资格。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预售方是房地产公司,一般为法人等主体,因此并非任何人都能作为预售方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方是合法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只有预售方持有预售许可证明,具备预售许可资格,其与预购方签订的预售合同即为发生法律效力。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标的确定、可行。 双方签订合同后,为了使合同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也应当是可行的。比如,预售的商品房必须是确定了施工进度、竣工交付日期、物业管理方案、装修标准、平面图或户型图等等。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认定分为以下情形: 1、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商品房预售合同除了要满足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同时出卖人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否则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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