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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买卖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最广泛的方式,以价格支付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还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是价格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买卖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价格的支付是平等的,而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格支付在前面,抵债视为已付价格。以交换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格,而是其他财产或者特定财产权。四、作价入股。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类似于买卖和交换。开发房地产时,合建和以土地使用权为价入股属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钱建房的合作形式。赠与是用地人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人的法律行为。当土地使用者是自然人时,土地使用者的死亡将使其继承人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从所有制上讲,土地可以分为两类,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种土地归属上的公有制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研究我国的土地问题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房屋问题,就不能不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所以,商品房也就可以区分为建筑于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和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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