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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9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

2022-02-14
在桂林,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之外,享有以下待遇: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本人工资10个月,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8个月本人工资。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费用均有所在单位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11〕73号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问题(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二)异地就医往返途中所需交通、食宿费标准。工伤职工经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其所需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1.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乘坐的交通工具限为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不包括旅游船)、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和飞机),所需交通费凭据报销;2.异地就医往返途中所需住宿费凭据报销,每人每天最高限额为110元;3.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40元。(三)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保险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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