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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时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认定是: 1、加班出于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非劳动者自愿加班;属于在劳动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安排的工作...
员工加班时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认定是: 加班出于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非劳动者自愿加班;属于在劳动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安排的工作;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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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员工加班时间的认定是:加班是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的,非劳动者自愿加班;属于劳动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安排的工作;劳动者已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任务。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认定劳动加班时间的办法:如果劳动者已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工作任务,而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算加班。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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