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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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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是属于工伤,如果员工无伤#残等级,那么在康复之后和正常员工一样,单位是不需要特殊照顾。如果员工有伤#残等级,在六级伤#残或者以上,单位应该安排员工力所能及的工作,应该给予照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在停止工作期间,原先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可以发放现金,也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或者由工伤职工的亲属代领。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的期限。《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最近,有些地区劳动局反映因工死亡、比照因工死亡后照顾招收子女的一些问题,现研究通知如下:一、职工因工死亡和比照因工死亡后,家属要求照顾招收子女的,死者原单位在申报时,应附事故发生的原始记录和现场调查材料及有关单位的批复,或者事故发生原始记录和医疗过程病历、职工死亡时有关部门批复的结论等原始材料,劳动部门方予审批。因工致残达到二等甲级以上的职工,退休后要求照顾招收子女的,也应按上述要求上报有关原始材料,方予审批。凡上述对象,事后补办的各项材料,不予考虑。二、职工因工死亡和比照因工死亡的,原则上只照顾其子女招工。其子女符合全民单位招工条件的,可以招收为全民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对子女年龄超过招工条件而在35周岁以内,不论婚否,只能招收为集体所有制工人,超过35周岁的,不再照顾招收当工人。三、对职工因工死亡和比照因工死亡后,要求照顾招收配偶的,可以按照我局一九九一年六月三日劳计字(91)第344号文件办理。(这个文件中第二条:“……可以照顾招收年龄不超过30周岁的配偶为大集体工人”,现改为“……可以照顾招收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配偶为大集体工人”。)四、职工因工死亡和比照因工死亡后,无子女补充,要求照顾将已经是大集体单位正式工人的子女或配偶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可允许调动一人次为全民所有制工人。五、因工死亡和比照因工死亡的职工如果是未婚的,可以照顾招收符合招工条件的未婚弟(妹)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只限照顾招收一人次)。已婚的不再照顾招收弟(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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