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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比照因工死亡后照顾招收子女的,应如何照顾

2022-02-28
最近,有些地区劳动局反映因工死亡、比照因工死亡后照顾招收子女的一些问题,现研究通知如下:一、职工因工死亡和比照因工死亡后,家属要求照顾招收子女的,死者原单位在申报时,应附事故发生的原始记录和现场调查材料及有关单位的批复,或者事故发生原始记录和医疗过程病历、职工死亡时有关部门批复的结论等原始材料,劳动部门方予审批。因工致残达到二等甲级以上的职工,退休后要求照顾招收子女的,也应按上述要求上报有关原始材料,方予审批。凡上述对象,事后补办的各项材料,不予考虑。二、职工因工死亡和比照因工死亡的,原则上只照顾其子女招工。其子女符合全民单位招工条件的,可以招收为全民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对子女年龄超过招工条件而在35周岁以内,不论婚否,只能招收为集体所有制工人,超过35周岁的,不再照顾招收当工人。三、对职工因工死亡和比照因工死亡后,要求照顾招收配偶的,可以按照我局一九九一年六月三日劳计字(91)第344号文件办理。(这个文件中第二条:“……可以照顾招收年龄不超过30周岁的配偶为大集体工人”,现改为“……可以照顾招收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配偶为大集体工人”。)四、职工因工死亡和比照因工死亡后,无子女补充,要求照顾将已经是大集体单位正式工人的子女或配偶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可允许调动一人次为全民所有制工人。五、因工死亡和比照因工死亡的职工如果是未婚的,可以照顾招收符合招工条件的未婚弟(妹)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只限照顾招收一人次)。已婚的不再照顾招收弟(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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